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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夫妻之间婚前发生借贷,婚后还要还吗?

234822022/6/10   文章来源:云南妇女网

案例

  李萍与夏天于202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夏天向李萍借款8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但是由于两人正处于热恋期,所以夏天并没有给李萍出具相应的借款凭证。2020年5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便决定离婚,于是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今欠李萍80000元,于离婚后分期归还,两年内归还完毕。”2020年7月两人再次登记结婚,期间夏天向李萍归还了25000元,之后夏天再也没有向李萍归还过上述款项。后来两人的矛盾也不断激化,李萍认为虽然两人是夫妻关系,但是该借款是李萍婚前的个人财产,夏天理应按照第一次离婚时协议中的约定归还款项,所以将夏天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上述借款。
 
  法院判决:夏天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萍借款55000元。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有借款合意,这种合意通常是以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予以体现。本案特殊情形之一在于,借贷双方借款时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基于这样一层关系导致李萍在借款时并未积极要求夏天出具借款凭证。但是结合两人第一次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以及夏天归还款项的流水均可以证实两人已经形成了借贷的合意,李萍也完成了交付借款的事实,因此二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虽然李萍与夏天仍是夫妻关系,但是我国现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夫妻之间的借贷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人格。李萍向夏天借出款项时,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出借款项属于李萍婚前个人财产,该款项也并不会因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萍在婚后依然有权向自己的丈夫夏天主张归还借款,因此,法院支持了李萍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律师

 彭晓娟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秉承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严格把控案件流程,竭力为每一个当事者争取其最大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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