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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请求降低吗?

234882022/6/20   文章来源:云南妇女网

案例

  杜成与黄凤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儿子杜宜轩,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2012年10月起,男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8500元,至杜宜轩年满十八周岁”。
 
  离婚后,杜成、黄凤都各自再婚。近年来,杜成与现任妻子生育了孩子,家庭开支越来越大,加上最近换了新工作,收入远低于原来,每月维持支付8500元抚养费较为困难。杜成多次找到黄凤协商降低抚养费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杜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2021年1月起原告杜成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被告杜宜轩支付抚养费直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法院判决结果: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告杜成每月支付婚生子杜宜轩抚养费30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
 

分析解答
 
  本案中的争议问题之一是: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抚养费金额,杜成能否以再婚再育、经济条件有变化等理由要求降低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5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案中,杜成与黄凤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每月支付抚养费8500元,但因杜成的收入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杜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降低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杜成离婚后更换了新工作,收入由原来的24000元降低为14000元,并且其现需要抚养两个子女,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考虑到杜成现在的工资收入水平发生了明显的降低,以及杜宜轩的实际生活支出和当地生活水平,最终判决杜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案例分析律师

 
  袁国英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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