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洋与李强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赵洋为经营服装店向李强借款30万元,并向李强出具了借条。2022年3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赵洋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强解除婚姻关系。李强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但要求赵洋偿还借款。赵洋认为李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帮助其开店,实际是夫妻间的互帮互助,不存在借贷关系,故赵洋拒绝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结果:
一、判决赵洋与李强离婚;
二、判令赵洋偿还李强30万元。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夫妻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有借款协议;二、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借款用途为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
本案中,赵洋向李强借钱,其目的是为开设自己的服装店,实际上是为个人经营活动投资。李强将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赵洋,完成了借款的交付,之后赵洋出具了借条,对借贷关系以及还款义务均明确表示认可。至此,赵洋与李强的借贷关系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借贷关系成立,赵洋负有偿还李强借款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赵洋偿还李强30万元借款。
案例分析律师
王凡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工作,精益求精,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