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田(化名,男)与魏一(化名,女)于2015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成小(化名,女)。成田与魏一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7年开始分居,后双方均离开居住地到省外打工。成小于2017年起一直跟随祖父母成大爷、王大妈夫妇共同生活,且各项生活、教育费用均由二人承担。
2022年8月成大爷、王大妈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成田与魏一支付孙女成小从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生活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结果:成田与魏一向成大爷、王大妈夫妇支付成小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生活费等合计108763元。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成田与魏一系成小的父母,对其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在成田与魏一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成大爷、王大妈夫妇作为祖父母,对成小并无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成大爷、王大妈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抚养孙女成小期间支付的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不能视为对成田与魏一的无偿赠与。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成田与魏一返还垫付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