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与李先生2013年在法院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婚生女儿小李当时仅一岁零九个月,由曹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十年过去了,因物价上涨,董女士收入仅两千余元,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曹女士认为远远不够,故曹女士要求李先生增加抚养费,但李先生不同意,理由是双方在法院协商确定的。因协商无果,曹女士前来咨询,是否可以要求李先生增加抚养费?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前述条款规定,不论父母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时虽然确定了具体的抚养费数额,但确因客观原因,例如生活水平提高或疾病产生大额医疗开支等导致抚养费增加的,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如无法协商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上述案例中,因小李尚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小李作为原告,曹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