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化名,女)与严海(化名,男)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女严莉(化名,女)。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13年12月30日办理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生育的女儿严莉(出生于2010年1月30日),离婚后随女方陈艳生活,且女儿保持原姓。男方严海每月承担女儿的生活费800元,每月10日前存入女方陈艳的银行卡上。今后女儿生病住院和读大学的费用双方平均承担,直到女儿完成所有学业自立为止,男方严海可随时探视女儿”。
陈艳和严海离婚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至2015年才分开。分开后女儿严莉更名为陈云云(化名),一直随其母亲生活至今。自陈艳将女儿更名后,严海就以女儿没有跟随其姓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后陈云云以严海未支付2016年至2021年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限被告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云云支付从2016年至2021年期间抚养费共计40000元。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陈艳、严海与陈云云之间的关系不因陈艳与严海离婚而消除,不论陈云云的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其仍有抚育、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自然人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陈艳将其与严海之女严莉改名为陈云云,严海不得因此拒绝向陈云云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