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兰(化名)与王明(化名)经朋友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王明在婚前检查中隐瞒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情,2021年3月李兰与王明共同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直到2022年3月10日,李兰偶然在家中发现王明的住院记录和出院证明,才发现王明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发现时并未痊愈。2022年4月5日,李兰以王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王明之间的婚姻关系。庭审中,王明自认其婚前未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告知李兰。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婚前未如实告知李兰已确诊的精神分裂症的病情,违反了夫妻间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依法撤销了李兰与王明的婚姻。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王明在与李兰办理婚姻登记之前,王明的未如实告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行为,导致李兰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王明登记结婚,故李兰与王明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对缔结的婚姻关系享有信息知情权,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属于缔结婚姻之前双方应当知晓的事项,在本案中,王明刻意隐瞒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情,损害了李兰的知情权,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李兰可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应注意,以未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兰在知道王明患有精神分裂症后一个月后便起诉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