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人李军75岁,生育儿子李小虎、女儿李小兰。李小虎、李小兰达成协议,约定由李小兰与李军同住,以方便其照顾李军,但李军晚年相关花费由李小虎承担,后李小虎与李小兰按照协议赡养老人。10年后老人去世,留有遗嘱一份,写明将其全部财产交由儿子李小虎继承,女儿李小兰认为自己也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认为该遗嘱不公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人遗产。
法院判决结果:李军留有的遗嘱合法有效,原则上应当按照遗嘱处理李军的遗产,但考虑到女儿李小兰为赡养老人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且李小兰相对贫困、没有工资收入,适当分予李小兰25%的遗产。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但是也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方的合理利益诉求,如对被继承人照料较多、相对贫困和弱势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以使判决达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本案中李军虽未在遗嘱中表示李小兰继承遗产的份额,但李小兰为李军尽到了赡养义务且其没有收入来源,法院应当对其适当分予遗产,以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