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1月,李俊向杨涛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俊应于2020年3月偿还借款,借款期间内李俊以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同日,李俊收到杨涛银行转账的全部借款,并为其办理抵押登记。因李俊在外地经营项目,二人也没有联系,杨涛以为抵押登记已办理,债权有保障,故借款期限到期后也一直未向李俊主张还款。2023年4月,李俊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涛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杨涛认为,李俊未偿还借款,李俊无权要求其注销抵押。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杨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返还李俊不动产权证书。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杨涛自认为债权有抵押权作为保障,从未向李俊主张过还款。根据法律规定,杨涛债权的诉讼时效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2023年3月诉讼时效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杨涛自出借款项后,一直未主张还款,也未主张实现抵押权。现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杨涛的抵押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李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杨涛的经历并非个案,生活中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利益受损的案例并不少见,我们该如何化解僵局呢?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是常见手段,简言之债权人应在三年内主张还款,并保留证据,诉讼时效就会从主张债权之日起又重新计算三年,因此建议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以免因诉讼时效经过,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