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兰芬于2015年8月向王文购买了位于幸福城某幢某号房屋一套,成交价为人民币50万元。购房时王文的上述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因此,双方在中介处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预售协议》公证。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署后,兰芬共向王文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尾款30万元,待王文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兰芬名下当日,由兰芬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后支付。双方还约定:上述房屋的过户时间为王文取得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10月,王文将上述房屋交付兰芬,兰芬装修后入住该房屋。2021年6月,兰芬得知王文已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便与王文联系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王文以房屋现已升值到120万元为由,要求解除与兰芬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预售协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兰芬不同意,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文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王文继续履行与兰芬于2015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预售协议》,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兰芬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该条款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满足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虽王文欲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兰芬不愿解除合同,且房屋已交付并由兰芬居住了六年,法院认为王文欲解除合同的诉求既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也没有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判决王文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分析律师
尹雪佳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婚姻家事类案件办案经验。办理案件涉及离婚诉讼、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类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竭力为每一个当事者争取其最大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