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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假离婚”还是真离婚?

250942022/7/7   文章来源:云南妇女网

案例

 
  张山和李思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7月生育大女儿张晓珊,2013年11月生育二女儿张晓丝。婚后张山沉迷于赌博,并且对外欠下了巨额债务,2015年1月为避免债务影响到李思及两个孩子,双方约定“假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债务由张山承担,大女儿张晓珊由张山抚养,二女儿张晓丝由李思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后双方一直居住在一起,对外也并未宣称离婚。2020年张山以躲债为由突然离家,并与其他女性同居生活。李思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张山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裁定不予受理。
 
分析解答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即解除,离婚后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山与李思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随即解除。离婚后双方虽然一直居住在一起,但是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李思要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双方存在的只是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张山与李思于2015年协议离婚,2020年张山与他人同居时,其与李思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而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上述情形导致离婚,在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亦不会受理。
 
案例分析律师
  杨亚南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以专业的知识帮助他人,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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