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与刘林于2008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4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刘林所有。2021年10月,张明起诉刘林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房屋。刘林抗辩称其与张明已于2014年4月1日协议离婚,不再是夫妻,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与张明无关。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原告张明与被告刘林离婚,房屋归刘林所有,由刘林折价补偿张明一半的房屋价款。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本案中,刘林与张明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亲自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并未真正解除。
当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还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次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才真正解除。